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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执业医师法》进一步把行政垄断医疗市埸法律化(转贴) [打印本页]

作者: 刘志杰    时间: 2007-7-28 21:56
标题: 《执业医师法》进一步把行政垄断医疗市埸法律化(转贴)
《执业医师法》进一步把行政垄断医疗市埸法律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98年6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执业医师法》是卫生部起草的,全国人大只对其中的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作了修改,基本上保持卫生部的原貌。第四十三是有关认定医师资格的规定,是卫生部的起草《执业医师法》的原条款,保持了卫生部的原意,没有修改就通过了。
《执业医师法》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由所在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zhengfu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该条规定关系到怎样正确看待历史问题,关系到公平!正义问题,关系到与《宪法》以及《立法法》的有关规定问题,我另有文章论述。在这里主要论述《执业医师法》附则,第四十三条规定进一步把行政垄断医疗市埸法律化。
一,个体医疗卫生制度
《执业医师法》草案说;”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健全,开放医疗服务市场,允许个体开业行医,以弥补国家医疗服务的不足,是医疗卫生改革的重大举措之一“。说明个体医疗卫生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埸经济的建立,健全,开放医疗服务市埸的产物,是医疗卫生改革的重大举措。事实证明个体医疗卫生制度有利于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有利利于提高公有制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服务意识。
个体医疗卫生制度,是医疗卫生改革的重大举措。最早是在1982年就有个体医生.当时国家为了有利解决缺医少药的问题,有利于解决群众看难,看病贵的问题,鼓励支持个体医生开办个体诊所.1988年国家为了规范管理个体医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布实施《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及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医士、助产士、护士、口腔技士等中等专业医务人员个体开业的管理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中医士及其他中医人员个体开业管理办法等系统文件.
个体开业医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zhengfu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统一考试,考核,取得相应的医师(医士),中医师(中医士)资格".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个体行医,联合医疗机构开业执照》.个体医生依法从事医疗卫生工作受法律保护.《办法》第一章总则说:"个体开业医师,中医师依法从事医疗卫生工作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个体医疗卫生机构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卫生事业的补充".从此我国正式确立了社会主义个体医疗卫生制度.
《执业医师法》分布之日前,全国的个体医疗机构有13万多个,个体医生有20万多个,众多的个体医疗机构都是合法医疗机构,众多个体医都是合法医生。多年来个体开业医师(士),中医师(士)勤勤恳恳,兢兢业业,谒诚为患者服务,为方便群众防病治病,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减轻医院的压力,为社会主义卫生事业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二,卫生部借立法之机制定不公平的、排除竞争的法律,规章
《执业医师法》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由所在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zhengfu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该条规定是卫生部起草的,是原条款,保持了卫生部的原意。
中国大陆卫生行政部门既办医又管医,卫生部是卫生行政部门最高行政机关,在改革开放前,医疗机构百分之百是卫生行政部门办的,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埸经济的建立,健全,开放了医疗服务市埸,建立了个体医疗卫生制度,在医师法颁布之前,个体诊所有13万多个,个体医生有20万多个。形成与zhengfu卫生行政部门所办的疗机构竞争的局面,卫生部为了保护行政垄断医疗市埸的地位,排除竞争。卫生部滥用权力,利用起草《执业医师法》之机扼杀个体医生,消灭个体医疗卫生行业。
事实证明卫生部有计划,有步骤排除竞,取消个体医疗卫生行业。第一步,卫生部通过立法之机否认个体医生合法的医师资格,从而达到取消个体医生行业的目的。医师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卫生部以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解释认定该条规定认定的是“专业技术职务和专业技术职称”,个体医生的医师,中医师资格不是《执业医师法》所说的”医学专业技职务和医学专业职称“,个体医生要取得”专业技术职务和专业技术职称“必须按照《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通过评审取得。说白了就是医师法只认定卫生行政部门所办的医疗卫生单位医生的医师资格,不认定个体医疗卫生单位医生的医师资格,把个体医生排除在认定医师资格的门外。
1986年3月15日颁布实施的,(中央职改转发)卫生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职改字[1986]第20号),该条例是卫生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评制度的规范性文件。根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卫生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可参照执行”。该条例不适用于个体医疗机构和私营医疗机构。因此全民所有制卫生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医生根据该《条例》的有关规定,统统都被认定为医师资格,而所有个体开业医生依据该《条例》的有关规定统统都没有被认定医师,中医师资格,事实是卫生部以不适用于个体医生的《条例》来否认众多个体开业医生的医师,中医师资格,以便进一步取消个体医疗卫生行业。
第二步,卫生部配套医师法出台规章,进一步否认个体医合法的医师,中医师资格。1999年7月23日卫生部令第6号发布《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考试暂行办法》第六条 "在《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已经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师承人员"(有效的行医资格证明),"可直接申请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考核"。
第七条 "申请考核确有专长人员的,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经地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审定为确有专长,并经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有效行医资格"(有效的行医资格证明)。
值得注意的是《考试暂行办法》把个体医生合法的医师,中医师资格认定为有效的行医资格,既然是有效的行医资格,那么就是国家认可的,合法的行医资格,理应当依法认定个体医生的医师,中医师资格。但是《考试暂行办法》自相矛盾,犯了低级错误,荒唐地把众多个体医生根据卫生部规章取得的医师,中医师资格当作参加报考助理医师的凭证,事实就是否认了个体医生的医师资格,并且强迫个体医师参加助理医师的荒谬考试。如果不去参加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助理医师资格就作为非医务人员处理,到时就取消行医资格,注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为了生存众多的个体医生迫于无奈,在2000年参加医师考助理医师的荒唐考试,取得助理医师资格,但是善良,厚道的个体医生怎么会想到取得助理医师反而掉入了陷井,个体医生取得助理医师后,再也没有机会考医师资格,助理医师到了顶点,卫生行政部门不让个体医考医师资格。为什么不让个体医生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呢?各位读者且看卫生部的第三步。
第三步,卫生部为了达到取消个体医疗卫生行业的目的,在2001年卫生部 卫医函[2001]163号 《卫生部关于执业助理医生能否设置个体诊所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卫生部批复》其中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这里提到的“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主要指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不包括个体诊所"。
根据《执业医师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的规定,执业助理医师不得申请个体行医、设置个体诊所。”
各位看官请注意,其一是《卫生部批复》创造性地把个体诊所排除在医疗机构之外,个体医疗机构变成非医疗机构。真是权有多大,法就有多大,权就是法,可以把红说成黑,合法的说成非法的,把医疗机构说成是非医疗机构。其二是《卫生部批复》借医师法的有关规定;”执业助理医师不得申请个体行医,设置个体诊所“。当此之时众多的个体医生在卫生部的威迫下,都从医师,中医师演变执业助理医师,助理中医师了。所以消灭个体医生行业也就顺理成章,水到渠成。卫生部为了排除竞争,保护和进一步加强行政垄断医疗市埸,取消个体医疗卫生行业,卫生部真是用心良苦!处心积虑,锦囊妙计三步曲扼杀个体医生,消灭个体医疗卫生行业于无形成.

三,凭借行政权力,控制或支配市场,限制和排斥竞争
《执业医师法》第十九条“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该条规定是卫生部起草的,是原条款,保持了卫生部的本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即是按照卫生部的规章以及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该条规定把卫生部规章有关申请个体行医的规定条款法律化以及卫生行政部门审批个体行医的审批权力法律化。使卫生部以及卫生行政部门凭借行政权力,控制或支配医疗市埸的权力法律化。
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1994年9月2日,卫生部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第五部分" 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基本标准。第二条款、人员:(一) 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医师; 中医诊所 一、人员: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五年以上临床工作的中医师"。
按卫生部规章有关规定,申请个体行医最基本的条件是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一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即可申请个体行医。但某些地方卫部门滥用审批个体行医的权力。凭借行政权力,控制或支配医疗市埸,限制和排斥竞争。
《河南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九条 "申请在城市(含县城)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河南省卫生行政部门把在医疗机构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规定为在二级以上的医疗机构.河南省卫生厅滥用个体行医审批权,把进入个体行医生门槛任意提高,以限制和排斥竞争。
深圳市卫生行政部门更是把行政审批权滥用到了登峰造极的境界.例如在2004年深圳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申请个体行医要有医学专业副主任医师以上的职称才有资格申请个体行医.在2007年深圳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主任中医师才有资格申请药店坐堂行医.只差一点就要有院士医师才能申请个体行医或药店坐堂行医!把申请个行医的门坎抬高到天上去了!好似是申请到天上行医!象如此条件才有资格申请个体行医,是深圳市卫局的创举,在世界上也是独一无二的。

《黑龙江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对医疗机构的执业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包括“个人不得申请在农村乡(镇)、村设置医疗机构”,"农村不得设个体诊所"."拟设置的非公立医疗机构距公立医疗机构的距离不足1公里,并拟设置的诊疗科目与公立医疗机构诊疗科目重复的".黑龙江省卫生厅挥舞行政审批的大捧,把个人乡镇设置医疗机构,农村个体诊扼杀在萌芽状态,干脆不准申请,提出申请就算违反卫生厅的有关规定。或者拟设置的私营医疗机构规定要距公立医院1公以上,开且拟设置的诊疗科目不得与公立医疗机构诊科重复.公立医院什么科目没有?只要你想得到的,只要你说得出的科目都有,最怕你想不到!公立医院科目从小毛小病,到危难杂症,一直到太平房林林总总无所不包,只差没有火葬专科.这不是明摆着不准设置私营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要垄医疗市埸!

以上的事实充分说明,卫生部借立法之机制定不公平的、排除竞争的法律,规章以扼杀个体开来医生,取消个体医疗行业.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凭借行政审批权力,控制和支配医疗市埸,限制和排斥竞争,以保护和进一步加强卫生行政垄断的医疗市埸,使既得利垄断医疗市埸集团利益最大化。行政垄断限制和阻碍了医疗市场竞争的有效展开,损害了广大医疗消费者的利益.行政垄断是滋生***的蕴床,有的卫生行政部门利用行政审批权谋取私利,从而创造出二手个体诊所牌上100万的天价!卫生行政部门既办医又管医,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至使监管有名无实,监管缺失,从而创造出550万元的天价医药费神话!

张东炎

2007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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